徐州物業公司是服務性質還是管理性質?
發布時間:2016-02-11
問題補充: | 徐州物業公司與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簽訂的合同是服務性質的還是管理性質的? |
物業服務合同是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徐州物業公司簽訂的,由業主或業主委會授權各業主提供綜合服務費用,物業公司按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進行有償服務的協議。徐州物業公司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很大程度是以提供服務的形式進行的,因而是以服務為主的合同,既使有一些管理,也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的授權范圍內進行的,這種管理與行政機關的管理是有根本區別的。正因為如此,修改后的《物業管理條例》將物業“管理”企業改為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以“服務”為主要工作,并不是對小區內的所有事務都有權利,其服務范圍來源于合同的約定。